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

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与福建水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3民初4993号
原告: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7299320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水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水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