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

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303执1870号
申请执行人: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29932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847912-3。
法定代表人*清水,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东元环保设备(福州)有限公司和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4)涵民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97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