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8526号
原告:杭州市拱墅区**社会应急服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绍兴新村14幢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诚,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60号福州园艺花鸟工艺品综合市场5号楼3层315-316。
法定代表人:许晓红。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社会应急服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诉被告福建大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市拱墅区**社会应急服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汪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