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洋东宝宝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洋东宝宝幼儿园,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洋东村东寨路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802060389169E。
法定代表人:谢炫碧,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俊龙,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秋霞,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江坊村连航路9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16655554。
法定代表人:吴宇新,董事长。
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洋东宝宝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洋东宝宝幼儿园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洋东宝宝幼儿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志炜
审判员  童寿华
审判员  梁 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瑜程
书记员林丽琴
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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