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执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4月10日出生,学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长子。
申请执行人:*某1,男,汉族,2001年1月4日出生,学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次子。
申请执行人:*某2,女,汉族,2010年1月7日出生,学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女儿。
被执行人:十堰市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路太安巷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顺强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1、*某2(以下简称***等四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当建筑公司)、十堰市顺强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强运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鄂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11月16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1、被执行人顺强运业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等四人保证金142827.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被执行人武当建筑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等四人工程款2744313.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执行人顺强运业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武当建筑公司的前述义务承担清偿责任。3、一审案件受理费40430元,鉴定费4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9元,执行费49268元由顺强运业公司负担。
本案执行通知书的第一项,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已经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以(2017)鄂03执28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顺强运业公司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路58号1幢-1-1、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02835号、面积1825.35平方米房产。在此期间,顺强运业公司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下称茅箭区法院)另案起诉***等四人。2017年12月27日,茅箭区法院以(2017)鄂0302民初2987号民事裁定,扣留顺强运业公司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院(2016)鄂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对武当建筑公司、***等四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以400万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汤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