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执282-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执行人:胡禹,男,汉族,1991年4月10日出生,学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长子。
申请执行人:胡某1,男,汉族,2001年1月4日出生,学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次子。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98号6栋6单元701号,系胡某1母亲,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806081043。
申请执行人:胡某2,女,汉族,2010年1月7日出生,学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女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98号6栋6单元701号,系胡某2母亲。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6806081043。
被执行人:十堰市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路太安巷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顺强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胡禹、胡某1、胡某2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顺强运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鄂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市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顺强运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