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230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太安巷*号。
法定代表人赖良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市三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翁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当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三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债权人刘建梅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三超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经本院裁定不予立案,现已经上诉。
本院认为,鉴于上级法院正在就是否受理三超公司破产一案进行审查,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裁判结果确定后再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符合破产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 涛
审判员 杨承勇
审判员 陈智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