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胡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民终2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系董某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0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董某次子。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馨予,女,201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董某女儿。
法定代理人:**,系胡馨予母亲。
以上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泰安巷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顺强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晶晶,湖北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馨予、十堰市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顺强运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提供的十堰市茅箭区建设局《关于***广场项目外墙渗水等质量问题协调会议记录》与湖北顺强运业有限公司在一审提供的《会议记录表》的内容存在差异,造成原审判决依据《会议记录表》认定的事实存疑,故原审判决据此事实所确认的涉案房屋外墙渗水的责任缺乏依据。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馨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18元,上诉人十堰市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1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