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惠安县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福建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闽0521行审1376号
申请人:惠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惠安县疾控中心七楼。
法定代表人:许炳堂,局长。
被执行人:福建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山霞镇大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7502524X1。
法定代表人:庄明霞,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惠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惠环保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惠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26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建成投产。申请人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惠环保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一)行政命令:责令停止生产;(二)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但未停止生产。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惠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惠环保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3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已缴纳罚款,但并未停止生产。2016年10月12日申请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惠环保强催字(2016)25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安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惠环保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处罚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拒不全部履行义务。申请人惠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惠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惠环保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福建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停止生产。被执行人福建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的,由惠安县环境保护局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福建力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翠煌
审判员  陈丽云
审判员  骆作凡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