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21民初397号
原告:**高,男,1957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联创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22号光复新村6#楼4层办公楼B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高与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联创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高于2023年2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各方就本案无争议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8元,由**高负担。
审判员 江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