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创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联创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21民初397号 原告:**高,男,1957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联创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22号光复新村6#楼4层办公楼B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高与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联创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高于2023年2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各方就本案无争议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8元,由**高负担。 审判员 江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