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人共享安全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人人共享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会展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民终3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人人共享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刘海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宗斌、张琳(实习),福建真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国际会展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一青、李玉鹏,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福建人人共享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国际会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会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人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2、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未能在2012年8月1日前完成约定事项时,就已经知道或至少是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受到了损害,应当将2012年8月2日作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已表明被上诉人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并不认为上诉人存在工期违约;且退一步看,即使其认为上诉人存在工期违约,其亦已放弃主张的权利。3、本案讼争工程在2012年9月5日已通过了验收。而通过验收的工程已完成了安装调试是不言而喻的。所以,退一万步看,即使认定上诉人存在工期违约,也只能计至该时日。一审判决认定计至2013年12月23日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国际会展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国际会展主张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即使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是2017年11月15日,本案也应属于“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的情形。3、另案的判决认定合同并没有履行完毕,仍在履行过程中,我方并没有放弃要求上诉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权利。4、合同直到2016年仍在履行过程中,上诉人仍在向被上诉人交付剩余的设备,另案的(2017)闽02民终4446号生效判决中认定案涉合同在2016年仍然没有履行完毕。
国际会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人人公司向国际会展支付迟延交工的违约金563811元(违约金以合同总价66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15%自2012年8月1日起计至2013年12月23日);2、判令人人公司返还设备供货合同系统报价清单第22项存储设备总费用的20%即205518元;3、判令人人公司返还设备供货合同系统报价清单第20项安防系统设备的货款19.5万元;4、判令人人公司对剩余386个摄像头进行检测;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人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人人公司原名福建泰安科贸有限公司。2012年5月7日,人人公司中标厦门国际会展控股有限公司的项目厦门会展三期工程智能化安防系统(采购编号:GW2012-821),中标金额660万元,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经国际会展认可的设计图纸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则结算价款以国际会展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投标人应提供系统软、硬件兼容通用品牌服务器及存储设备承诺书,通用品牌指DELL、IBM、HP等格式,承诺书需体现:如无法满足的将扣除该项(视频存储服务器及存储阵列等设备)总费用的20%。投标人应承诺一旦中标,应于安装调试完成后,系统验收前向采购人提供经采购人认可的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报告。2012年4月21日,人人公司就系统软、硬件兼容通用品牌服务器及存储设备作出承诺。
2012年6月1日,人人公司中标后与国际会展签订《厦门会展三期工程智能化安防系统设备供货合同》,合同总价660万元。人人公司负责厦门会展第三期工程智能化安防设备的全部安装配置等工作,所有设备应于2012年6月20日前运达厦门会展三期工地,并于2012年8月1日前安装调试完毕,配合总包、监理完成验收工作,并确保会展三期所有展厅具备使用条件。设备安装完毕后,人人公司负责调试及运行,经人人公司、国际会展、总包、监理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国际会展使用。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报告》。设备安装后的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现行评验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如双方代表在合同检验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提请该工程的监理公司进行仲裁,监理公司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设备保修期为两年,自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国际会展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人人公司免费上门保修,所有产品保修期内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由人人公司负责免费提供并现场更换。保修期满人人公司提供终身维护。合同签订后,人人公司向国际会展提供10%的银行履约保函,同时向国际会展交付合同总金额20%的有效期至合同签订2个月且主要设备货到工地的预付保函七天后,国际会展向人人公司预付合同金额的20%。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5%。预留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若质保期内无重大质量问题,且人人公司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则在质保期过后15天内无息付清余款。双方确认,当地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将作为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人人公司如不按照本合同的交货期交货,交货或交工每迟延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国际会展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同时人人公司另向国际会展赔偿因此给国际会展造成的一切损失。《厦门会展三期工程智能化安防系统设备供货合同》报价清单第22项存储设备的总费用为1027590元;第20项综合安防管理平台【可管理一、三期所有摄像机(含高清)并与安防报警系统联动】HUS-XPRO-RPK总价195000元。
2012年9月5日,讼争工程安全防范系统经分包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载明项目符合要求,观感质量好,综合验收意见为同意验收。
2012年12月27日,人人公司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对厦门会展三期工程智能化安防系统进行工程检测,结果显示所有质量均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013年12月23日,国际会展与人人公司就讼争安防监控设备签署了交接清单,并注明系实物移交,未与合同清单核对。
2014年11月26日,国际会展委托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结算审核意见书表明,工程总价为6740368.10元。国际会展、人人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
2014年12月10日,人人公司向国际会展出具《工作联系单》,载明:至2014年12月9日,已将系统故障及安全隐患排除基本完成,各子系统能够正常运行使用。部分设备需进一步排查维护及更换调试。综合以上,人人公司已按约定基本完成尾项处理工作,遗留维修范畴的工作将在未来时间陆续完成。请国际会展现场负责人予以确认,并确认是否可支付履约保证金。另按约定应支付的进度款应尽快办理支付手续。国际会展对此回复情况属实,同意支付履约保证金。
2015年6月11日,国际会展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人人公司返还66万元履约保证金。
2015年12月3日,人人公司向国际会展发出《工作联系单》,工作联系内容为厦门会展一、三智能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现在申请验收,请建设方配合移交。国际会展审批意见:同意移交,具体移交时间双方另定。
2016年6月28日,人人公司向国际会展发出《工作联系单》,工作联系内容为应建设方(国际会展)要求,双方就2013年12月24日已完成的工程设备交接工作重新再做一次,交接工作于2016年6月28日完毕。国际会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2016年6月28日双方签署确认的交接清单与2013年12月23日双方签署确认的交接清单增加了部分设备。
2016年11月4日,人人公司向国际会展公司发出《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及款项支付申请函》,申明从2016年8月25日起,将公司名称“福建泰安科贸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人人共享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并请求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323349.70元及5%工程保修款337018.40元,共计660368.10元。2016年12月5日,人人公司委托福建真唯律师事务所向国际会展就工程欠款事宜送达催促支付函,要求支付尚欠的工程款660368.1元。
2017年1月9日,人人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国际会展支付工程进度款323349.7元及总额5%的工程保修款337018.4元,共计660368.1元及利息。一审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号(2017)闽0203民初1075号。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闽020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际会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人人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23349.7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7日起计算),及支付工程保修款337018.4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计算)。后,国际会展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闽02民终4446号二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
2017年7月20日,讼争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厦门会展三期工程智能化安防系统项目施工情况证明》,总承包单位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厦门会展三期工程智能化安防系统项目施工情况证明》,上述证明均载明:视频存储系统未按合同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第三方服务器兼容性测试;2012年12月以后安装的摄像头没有进行第三方的检测;安防报警系统没有全部完成,没有实现安防报警与监控图像系统的联动功能。
一审法院认为,依国际会展提供的厦门会展三期工程智能化安防系统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及国际会展与人人公司签订的《厦门会展三期工程智能化安防系统设备供货合同》内容,应认定国际会展与人人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依《厦门会展三期工程智能化安防系统设备供货合同》之约定,人人公司应于2012年8月1日前安装调试完毕,配合总包、监理完成验收工作,并确保会展三期所有展厅具备使用条件。(2017)闽02民终4446号二审法院认定双方未对厦门会展三期工程智能化安防系统项目进行验收,依人人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交接清单等可以证明,人人公司已经安装所有设备且质量合格,且国际会展也确认所有设备已经投入使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质保期自2013年12月23日设备移交起算。现国际会展主张延期交工违约金,人人公司辩称上述诉求超过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结合2014年、2015年、2016年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以及(2017)闽0203民初1075号一案一、二审中国际会展的答辩意见,国际会展就人人公司2013年12月23日的设备交接是否符合《厦门会展三期工程智能化安防系统设备供货合同》项下的交工条件一直持有异议;且双方于2016年6月28日就厦门会展三期工程智能化安防系统项目设备重新做了一次交接工作,该次交接工作相比2013年12月23日交接工作有增加了部分设备。一审法院认为,2013年12月23日交接工作是实物移交,且移交之后国际会展已实际投入使用,(2017)闽02民终4446号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质保期从2013年12月23日起计算,并无不妥;2016年6月28日交接工作应系对2013年12月23日交接工作的清点补充。但国际会展对交工日期一直持有异议,直至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闽02民终4446号二审判决时,才确定交工日期,双方权利义务才确定,诉讼时效自此开始计算。故国际会展诉请要求人人公司支付自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的逾期交工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国际会展自动将逾期交工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6.15%计算为563811元,未违反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国际会展诉请的第二、三项诉求,讼争设备未经双方验收,国际会展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故对国际会展主张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一审法院不予认定。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证明,亦不足以证明讼争设备存在相关质量问题。国际会展据此要求人人公司返还部分款项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国际会展诉请的第四项诉求,人人公司已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对厦门会展三期工程智能化安防系统进行工程检测,结果显示所有质量均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国际会展据此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国际会展诉请的保全费5000元,国际会展主张保全金额963811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的诉求为563811元,故人人公司应承担的保全费为292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如下判决:一、福建人人共享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国际会展控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563811元,同时支付财产保全费2925元;二、驳回厦门国际会展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本案讼争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2、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闽02民终4446号民事判决时才得以确定,一审认定本案诉讼时效自此开始计算并无不当;3、人人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即2012年8月1日前完成合同义务,而本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质保期自2013年12月23日起算,故国际会展要求人人公司支付自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合法有据。综上,上诉人人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8元,由上诉人人人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仲
审判员 林 勤
审判员 苏 鑫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玉梅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