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兰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2民初547号
原告: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南湖花园4座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沣,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计304.50元,由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詹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