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福晟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1民初441号

原告:***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楼151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98395485G。

法定代表人:黄维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阿养,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3号(原讲堂路东侧)**钱隆国际主楼25层01-0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XXR059。

法定代表人:叶明杰,董事长。

原告***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计267元,由原告***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俊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 琦

书 记 员 郭晓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