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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果洛销售分公司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宁01民初4137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果洛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果洛分公司)诉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盛华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财务公司)、杭州萤石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萤石公司)、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海康威视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科贝奇公司)、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森视安公司)、临沂诺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诺众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国际公司)、晋江北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北信公司)、宁夏铭瑞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铭瑞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石油果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吴某1,被告宝塔盛华公司、宝塔财务公司、宝塔国际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某、杭州海康威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杭州萤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港科贝奇公司、福建森视安公司、晋江北信公司、临沂诺众公司、宁夏铭瑞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果洛销售分公司主张该票据的权利,但其并不是涉案票据的持有人,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果洛销售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7元,退还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果洛销售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程 人民陪审员  窦玮玮 人民陪审员  司玉玲
书 记 员  杨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