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81执267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川峰商贸有限公司、郭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981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6138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职权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闽0981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 曦
执行员 陈言宁
执行员 詹金华
书记员 林陈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