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81民初5467号
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镜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19247F。
法定代表人:吴章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忠观街3号旗山商贸街商住楼2#楼1层1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63JB80。
法定代表人:吴则宪。
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以双方通过庭外协商,本案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 瑜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寿锦
书 记 员 林小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