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66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俊旺,福建奥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忠观街**旗山商贸街商住楼**楼**11店面。

法定代表人:吴则宪,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1元,减半收取计109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伟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必浩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