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66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俊旺,福建奥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忠观街**旗山商贸街商住楼**楼**11店面。

法定代表人:吴则宪,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1元,减半收取计109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伟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必浩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