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66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俊旺,福建奥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忠观街**旗山商贸街商住楼**楼**11店面。
法定代表人:吴则宪,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1元,减半收取计109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伟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必浩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