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3730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系***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玉群,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峰,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第三人:张志勇,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第三人:福建省宏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八二五南街339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310774802L。
法定代表人:戴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兵,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系工程部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张志勇、福建省宏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并质证。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1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发
人民陪审员 李瑞洪
人民陪审员 陈庆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