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元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3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琼都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郑异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浩、林珠,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元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东大商场******写字楼**v>

法定代表人:陈春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林强、王丹,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炽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邮天路(南北大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唐国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鹏,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元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炽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4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49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元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1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魏 昀

审 判 员  林星星

审 判 员  徐 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廖小航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