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达扬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达扬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2民初2433号
原告:福建省中达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学园南街1899号富邦学苑1号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47TDJ1A。
法定代表人:朱小毛。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永,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益军,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建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厦门市集美中骏四季阳光12号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094409826D。
法定代表人:陈福文。
第三人:**,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中达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建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中达扬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福建省中达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启 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郑冰冰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