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兴超建设有限公司、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宁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1民初1013号
原告:***,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兴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营前街道长限村长限路1号凯旋城2幢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宁分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兴贤社区山河路92号长溪蓝庭4号楼201室。
负责人:**。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霞浦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俊贤社区山河路96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兴超建设有限公司、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宁分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霞浦县供电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计20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