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3156号
申请人:徐州瀚扬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张良宫综合楼3-1-108。
法定代表人:张广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申请人:李元虎,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白彦雪,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路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4914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14809F,住所地睢宁县双沟镇展源星城4号楼103。
负责人:翁翔,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江滨路新亚商业城4号楼102-103房,组织机构代码MA201T6N-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01T6N17。
法定代表人:陈圣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瀚扬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元虎、白彦雪、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路分公司、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李元虎、白彦雪、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路分公司、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州瀚扬脚手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广军以其名下位于徐州市黄山馨园小区14#-5-302,03地下室房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瀚扬脚手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广军名下位于徐州市,03地下室房产(苏2017徐州市不动产权第1023266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元虎、白彦雪、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路分公司、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银行账户:1、户名: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路分公司,开户行:农行睢宁支行,账号:611301132018010034545;2、户名: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行福清分行营业部,账号:32×××36。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瀚扬脚手架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董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迟崇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