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3156号之一
申请人:徐州瀚扬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广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申请人:李元虎,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白彦雪,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路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4914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14809F,住所地睢宁县双沟镇展源星城4号楼103。
负责人:翁翔,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江滨路新亚商业城4号楼102-103房,组织机构代码MA201T6N-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01T6N17。
法定代表人:陈圣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瀚扬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元虎、白彦雪、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路分公司、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苏0303民初3156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6月23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瀚扬脚手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张广军名下位于徐州市黄山馨园小区,03地下室房产(苏2017徐州市不动产权第1023266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元虎、白彦雪、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路分公司、福建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迟崇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