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民初4789号
原告:**,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沙集镇三丁村332号,现住睢宁县。
原告:北京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燕房路27号1号楼3层336号。
被告:众全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亓凎玉,该公司总编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蓬勃,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富雨,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一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猫岭路9号C区8号厂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项达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南自贸区商报互娱网络平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大道3号海南海商智谷智慧产业园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和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众全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福建一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自贸区商报互娱网络平台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和北京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众全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福建一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自贸区商报互娱网络平台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行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的,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700元,退还原告**、北京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建红
审 判 员 张晓军
人民陪审员 姚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琳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