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02执39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陂路286号(西山二期安置小区)A1幢3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福建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福建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福建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福建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冬伟
审判员*安
审判员张福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