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漳平市永福镇秋苑村民委员会、福建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81民初148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永福镇秋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平市。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福建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武平县。
法定代表人:袁爱强,总经理。
被告:张成军,男,汉族,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清辉与被告漳平市永福镇秋苑村民委员会、福建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清辉于2018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和***等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陈金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