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72民初514号
原告江苏华圣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华圣)与被告福建远舟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建远舟)、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福建京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讼争合同涉及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码头旧的护舷实施修复。该工作系码头局部修理工作的范畴,本案纠纷不能界定为码头建设合同纠纷,应界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故本案并无海事海商纠纷的实质特征,系普通民事纠纷,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履行地、被告福建远舟住所地均位于石狮市,本案应由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大津
人民陪审员 彭建雄
人民陪审员 高宝林
法官 助理 张珠围
书 记 员 林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