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舟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远舟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锦州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72执180号
福建远舟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锦州航星物流有限公司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7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远舟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锦州航星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532628.9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2020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船舶、不动产等财产信息,通过传统查询的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国海证102100060”号海域使用权,本院拟对上述海域使用权进行拍卖,因申请执行人拒绝预交评估费用致使评估无法继续进行。 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远舟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拒绝预交评估费用,使保全财产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海事法院(2016)辽7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诉讼及执行期间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到期前一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岩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苏 航
法官助理李运来 书记员于笑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