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581民初2946号
原告江苏华圣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远舟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圣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华圣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圣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计1084元,由江苏华圣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