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7538号
原告:**,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正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5917088782。
法定代表人:陈粦。
原告**与被告福建正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2022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