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正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7538号 原告:**,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正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5917088782。 法定代表人:陈粦。 原告**与被告福建正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2022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