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04民初920号
原告:裴春香,女,汉族,1967年7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盛发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70号14层04A单元。
法定代表人:马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裴春香与被告盛发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裴春香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春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裴春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