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执2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创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望海路16号202室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288137。
法定代表人:陈家水。
委托代理人:洪花燕,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厦门新中新华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43号301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84173371L。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申请执行人厦门创同电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3民初15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新中新华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合同36000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以及负担案件的受理费和执行费。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询问有无财产线索补充,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财产线索补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及
审 判 员 吕逗秋
审 判 员 曾仁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叶小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