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2227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利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江贤堂,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漳州**餐饮有限公司角美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石厝村角海路丰泰财富广场。
负责人陈国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利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餐饮有限公司、漳州**餐饮有限公司角美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伟雄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道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