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新鹭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执2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126号第四层C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110554K。
法定代表人:江贤堂,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新鹭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10号401单元之01号。
法定代表人:黄益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7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新鹭东方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4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861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65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厦门新鹭东方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厦门新鹭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厦门新鹭东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院已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厦门市湖滨西路10号301单元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辆。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厦门新鹭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厦门新鹭东方商贸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至2018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得到执行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新鹭东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晓龙
审 判 员 王 玮
审 判 员 黄明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林悦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