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执6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建利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126号四层C2室。法定代表人:江贤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俊仪,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民终2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给付借款本金2125300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支付宝、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2018年10月11日,冻结***支付宝账户,实控金额3202.19元,已划拨支付宝账户存款3202.19元;2018年11月30日,冻结***财付通账户,实控金额63.4元,已划拨财付通账户存款63.4元;执行款共计3265.29元已发放给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9月30日,通过厦门执行查控系统冻结***持有的世纪同辉(厦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7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18年11月16日到庭向本院报告财产,表示其目前没有履行能力。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受偿3265.59元。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美玲
审 判 员 柯祖锋
审 判 员 吴彩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刘智杰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