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执645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建利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126号四层C2室。
法定代表人:江贤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俊仪,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民终24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20717.0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柯祖锋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刘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