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02民初3661号
原告福州诺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福州诺达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州诺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诺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4.4元,减半收取1272.2元,由福州诺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金钰
书记员 廖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