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诺达建材有限公司、福州诺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等与某某、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5089号
原告:福州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旗山集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圣印,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前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州诺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豪城建设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州诺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州诺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诺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8元,减半收取计1344元,由福州诺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100元,由福州诺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思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