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4411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闪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庭镇华庭村亭前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5.6元,减半收取1877.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