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4411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闪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庭镇华庭村亭前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5.6元,减半收取1877.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