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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华丰机械有限公司、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民初1098号 原告:福建省三明华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小蕉母本园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66156359Q。 法定代表人:杨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盘谷乡福坪村福坪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816330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南口镇政府宿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09270071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亭前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086252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三明华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三明华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计599.5元,由原告福建省三明华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珊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