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6财保14号
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附**(保固铝业**车间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92405E。
法定代表人:*晚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建恒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绿篮小区**402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926407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恒杰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诉前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江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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