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清睿(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清睿(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5民初360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中清睿(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中路70号401室之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湖里支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屿南三路18号四层L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清睿(厦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湖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双方诉前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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