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

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特3号

申请人: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78号闽发西湖广场2号楼3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297382294。

法定代表人:曾焕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雄,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58号30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93073X。

法定代表人:孙龙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祥彪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