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

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破申130号

申请人: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78号闽发西湖广场2号楼3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焕运。

被申请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姜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练、杨晓峰,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以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程科技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执行人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海峡公司)同意,决定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中程科技公司对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经资不抵债无异议,但以其具有行业发展前景且有意向重整投资者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补充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中智海峡公司于2021年1月7日亦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中程科技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书,申请事项由申请中程科技公司破产清算变更为申请该公司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中程科技公司于1992年12月31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11300万元。股东为开利亚洲有限公司、SINOSTRIDE(HK)LIMITED、杭州中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浙大同力后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姜东。经营范围为数字化系统集成:包括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系统、智能化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科学仪器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设计、安装、承接数字化系统集成工程(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数字化系统集成产品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智能建筑和节能安装改造;等等。

2020年7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6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程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智海峡公司借款2187182.05元。因中程科技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中智海峡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转破移送材料载明,中程科技公司负债约3.2亿元,涉及执行案件达100余件,该公司已经歇业,无有效银行存款,名下有四辆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中程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材料载明,中程科技公司负债约3.14亿元,其中欠员工工资736万元,欠税款100万元。中程科技公司资产主要为:1.银行存款109万元,已被法院冻结;2.固定资产为两辆车;3.应收账款162笔,共计1.3亿元;4.公司资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5.公司对外投资持有的7家公司的股权。中程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案听证时陈述称,公司大股东不配合重整,已经提起公司解散纠纷的诉讼,但其他股东同意重整。

本院认为:中程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破产原因具备。中智海峡公司申请对中程科技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故需考察中程科技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以及是否具备重整的可行性。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中程科技公司已经歇业多时,员工及经营管理团队早已解散,公司通过重整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条件并不具备;中程科技公司所有的行业资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难以确定,其重整价值难以识别;中程科技公司虽自述有投资方愿意参与重整,但其陈述的意向投资方拟投入的资金仅1000万元,该重整资金在支付破产费用后甚至无法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而中程科技公司对大量应收账款迄今无法收回的原因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故其自述的方案根本无法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为,中程科技公司的重整价值不确定、重整可行性较低,本院依法对相关重整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对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文杰

审 判 员 魏之薏

审 判 员 梁 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丁希军

书 记 员 张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