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

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81民初5697号
原告: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闽发西湖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297382294。
法定代表人:曾焕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珍榕,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福清市医院,住所地,住所地:福清市清荣大道**会信用代码:1235018148854625X2。
法定代表人:高子安,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清市医院(以下简称“福清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珍榕、陈**雄、被告福清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清医院支付“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工程款2747849元;2.判令福清医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前述工程款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决确认中智公司为“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提供的3年免费保修服务期限已于2020年3月26日届满;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福清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5日,福清医院对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为×××-1,批复号:2016融财购计划(075-1)号(以下简称案涉项目)。中智公司参与案涉项目投标,并依法中标。2016年9月28日,福清医院与中智公司就案涉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1.中智公司负责福清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投标文件报价清单;2.案涉项目总金额为9267076元;3.案涉项目按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案涉项目安装调试合格满一年福清医院应全额付清所有款项;4.中智公司为案涉项目提供3年的免费保修,保修期结束后,若有相关维护和修理,中智公司可向福清医院收取维修费。上述合同签订后,中智公司积极履行该合同义务,并完成了案涉项目各系统设备的上线工作,福清医院与监理单位深圳市爱泰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爱泰克福建分公司”)业已对案涉项目各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2016年12月27日,福清医院新院开业,案涉项目实际投入使用。然而,福清医院却未按约足额向中智公司支付款项。中智公司多次向福清医院催讨付款,福清医院始终以福清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尚未整体验收为由拒绝付款。中智公司认为,中智公司已经完成其签约部分的所有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智能化系统工程其他部分不在中智公司施工范围,福清医院拒绝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截止至目前为止,中智公司已完成案涉项目总价值9267076元,福清医院仅付款6519227元,仍欠款274784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福清医院应向中智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欠款并赔偿利息损失。鉴于2016年12月27日,福清医院新院开业,案涉项目实际投入使用。截止至2020年3月26日,中智公司为案涉项目提供的3年免费保修服务期限已届满。经中智公司多次催告,福清医院仍未与中智公司办理案涉项目免费保修期满之后的交接手续,且仍在要求中智公司为案涉项目提供维护、修理服务,中智公司为此支出了大量的维护、修理成本。因此,中智公司恳请贵院依法判决确认中智公司为案涉项目提供的3年免费保修服务期限已于2020年3月26日届满。此后,福清医院若继续要求中智公司进行维护、修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中智公司支付维修费。
福清医院辩称,因原告中智公司诉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请求驳回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便原告陈述属实,本案也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如下:1.答辩人依法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目前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请涉案项目的验收,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尚不具备,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2.因“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尚未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3年的免费保修服务期还未开始。3.原告依据其伪造的主要证据向答辩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依法应承担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围绕其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举证质证。福清医院对中智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及附件、投标文件(报价部分)、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的中标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材料到货验收单》、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款支付凭证、福清医院新院开业新闻及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质保到期联系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中智公司对福清医院提交的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变更增减清单、工程款支付申请资料、福建省福清市医院一期工程卫生费分配表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的日期问题。中智公司提交批质量验收记录及出具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拟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福清医院质证认为,中智公司所提交批质量验收记录没有签署日期,《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是2020年以后出具的,当时出具时未签署日期,案涉工程项目并未进行竣工验收。福清医院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并申请案涉工程项目的监理黄金宇出庭作证,证人黄金宇的证言为:2016年10月份中智公司入场施工,设备是在2016年11月份进场。2017年1月份左右把保证医院运行的设备安装完毕,保证福清医院主要区域运行能够正常开业,2017至2018年期间开始完善一些边角的设备。之后陆陆续续有设计变更,至2020年起才开始安装地下室的设备。2020年3月份全部完成了,开始启动初验收。因为涉及到设计变更需要经过数字办的批复,也就是2020年3月份开始准备验收材料。《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是2020年6月份签署的,具体时间忘记了,但是当时落款时间没签,当时为了做验收材料是签了一式三份,三份都在中智公司那边持有,我也有在上面签字,盖章是中智公司先盖的,我签字的时候福清医院还没盖章。经质证,中智公司、福清医院均认可《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系在2020年6月份作出的。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在质证中均认可《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系在2020年6月份作出的,本院对上述竣工验收记录予以采信。鉴于中智公司、福清医院及工程监理单位均无法确认具体竣工验收记录的出具日期,结合证人确认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3月完工的事实,本院推定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7月1日。
根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原名称为福建省中智建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变更为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5日,福清医院对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为×××-1,批复号:2016融财购计划(075-1)号。中智公司参与案涉项目投标,并中标。2016年9月28日,福清医院与中智公司就案涉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1.中智公司负责福清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投标文件报价清单;2.案涉项目总金额为9267076元(合同金额包含备件、专用工具、组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运输保险等费用);3.付款方式与条件为:项目按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根据确定项目工程量计算结果,中智公司向福清医院提出支付项目进度款申请,经过监理和福清医院确认后,福清医院向中智公司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比例根据双方确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的80%;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且决算审计报告下达后,福清医院付至决算金额的95%;安装调试合格满一年后福清医院将5%的质保金支付给中智公司;4.中智公司对此次产品承诺自验收合格后提供三年免费保修,免费保修期自验收合格签名之日起正常使用三个月后开始计算;合同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智公司进场施工,福清医院亦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双方在案涉合同履行期间,对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中的工程量进行增减,其中核增项目工程款为400077元,核减项目工程款为429680.89元,变更后工程款总金额为9237472.11元。至2016年12月27日福清医院开业起,案涉项目中已安装完成的设施的陆续投入使用。案涉工程已由福清医院报请福清市政府办理项目验收手续,但至今未未完成工程决算审计。
另查明,2016年12月2日,中智公司向福清医院出具《工程款申请表》,申报工程款为8,934,756.71元,经监理单位审核的累计已完成工程量价款为5,280,377.14元,按合同约定按80%计付的进度款为4,224,301.71元,在暂扣卫生费150,000元及逾期款300,000元后,福清医院于2017年1月5日向中智公司支付3,774,301元;2017年5月11日,中智公司向福清医院出具《工程款申请表》,申报工程款为7,185,969元,经监理单位审核的累计已完成工程量价款为7,185,969元,按合同约定计付的本期进度款为1,524,474元,福清医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中智公司支付1,524,474元;2017年8月17日,中智公司向福清医院出具《工程款申请表》,申报工程款为8,051,057元,经监理单位审核的累计已完成工程量价款为8,016,621元,按合同约定计付的本期进度款为664,521元,福清医院于2017年11月7日向中智公司支付664,521元;2018年11月8日,中智公司向福清医院出具《工程款申请表》,申报工程款为8,711,534.92元,经监理单位审核的累计已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8,711,534.92元,按合同约定计付的本期进度款为555,931元,福清医院与2020年1月18日向中智公司支付555,931元。至中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福清医院向中智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6,519,227元。
再查明,庭审中双方确认中智公司欠付福清医院的卫生费20,000元,均同意在本案未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智公司与福清医院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庭审中,双方对工程总价款为9,237,472.11元及已支付6,519,227元的工程款并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的福清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2.案涉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3.中智公司的确认案涉合同约定免费保修服务期的诉请能否予以支持。
关于案涉智能化系统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问题。中智公司主张其承建工程已于2016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提交的证据有材料到货签收单、批质量验收记录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新闻媒体对福清医院新院开诊的报道等证据予以证明。福清医院认为,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并提交中智公司出具的四份《工程款申请表》及证人黄金宇(案涉工程监理)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虽然2016年12月27日福清医院开业起,案涉工程中已安装完成的设施的陆续投入使用,但从中智公司四次向福清医院出具《工程款申请表》中记载的申报工程款及监理单位审核累计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内容,结合证人证言中的“2020年3月份全部完成了,开始启动初验收。因为涉及到设计变更需要经过数字办的批复,也就是2020年3月份开始准备验收材料”的陈述看,案涉工程在2016年12月28日前尚未完工,对中智公司提出的其承建工程已于2016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系在2020年6月份作出的,故本院认定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鉴于中智公司、福清医院及工程监理单位均认可在2020年6月份出具,但无法确认具体竣工验收记录的出具日期,结合证人确认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3月完工的事实,本院推定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7月1日。
关于案涉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政府采购合同》中“付款方式与条件为:项目按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根据确定项目工程量计算结果,中智公司向福清医院提出支付项目进度款申请,经过监理和福清医院确认后,福清医院向中智公司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比例根据双方确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的80%;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且决算审计报告下达后,福清医院付至决算金额的95%;安装调试合格满一年后福清医院将5%的质保金支付给中智公司”。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7月1日竣工验收,根据双方均认可合同总价款9,237,472.11元,根据合同约定福清医院应向中智公司支付已完成的工程量的80%的进度款计7,389,977.69元,但福清医院仅支付6,519,227元,未达到80%的,因此,工程总价款的80%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对福清医院对尚未支付的进度款应继续支付。其次,关于福清医院付至决算金额的95%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根据合同中“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且决算审计报告下达后,福清医院付至决算金额的95%”的约定,双方约定付至工程款的95%的条件为验收合格且决算审计报告下达后,现福清医院已将案涉工程报请福清市政府办理项目验收手续,但至今尚未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因此,合同约定的福清医院付至决算金额95%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再次,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7月1日竣工验收,至中智公司起诉时已届满一年,根据合同中“安装调试合格满一年后福清医院将5%的质保金支付给中智公司”的约定,合同总价款的5%的质保金支付条件已经成就,福清医院应当退回中智公司双方确认的结算价款9,237,472.11元5%的质保金,即461,873.60元。因中智公司庭审中认可应向福清医院支付卫生费20,000元并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故上述卫生费可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至于本案中中智公司要求福清医院支付自2016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未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主张,案涉合同中约定“中智公司向福清医院提出支付项目进度款申请,并经过监理和福清医院确认后,福清医院向中智公司支付进度款”,结合本院查明的案涉工程于2020年7月1日才竣工验收的事实,中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竣工验收后就尚未支付的进度款已向福清医院提交付款申请,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请款手续,且双方对案涉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存在争议,故对中智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福清医院应当支付中智公司工程款1,312,624.3元(工程总价款9,237,472.11元×80%+质保金461,873.61元-已付工程款6,519,227元-卫生费20,000元)。
关于中智公司请求确认为“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建设项目”提供的3年免费保修服务期限已于2020年3月26日届满问题。本院认为,中智公司请求确认案涉合同约定的3年免费保修服务期已届满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而事实一般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基础,对事实的确认系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解决的问题,中智公司请求判决的确认案涉合同约定免费保修服务期实质上是对事实的确认,该诉请不具有确认之诉的利益,不构成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之诉,故对中智公司的上述诉请,本院不作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1,312,624.3元;
二、驳回原告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17元,由原告中智海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782.8元,被告福建省福清市医院负担13,134.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林 星
人民陪审员 高 剑
人民陪审员 何小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林佳伟
书 记 员 薛家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