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523民初2110号 原告: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南路318号4层、13-15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新业路300号鸿寿金融中心1幢14层、20层2001-2017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7972.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1年1月15日,被告***驾驶×××号轻型货车途经安吉县天子湖镇余石孔冲路段时拉断光缆,造成光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财产损失27972.53元:为此原告提供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系统建设项目决算表、现场照片若干,证明光缆损坏的维修费用为27972.53元的事实;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质证认为未经过定损,不认可;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针对原告诉请,未提供定损结论,亦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评估,及举证证明原告请求具有不合理性,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主张予以认定。 四、有关保险合同类型、期间、金额情况: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被告***因交通事故致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光缆损坏,其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原告的其余损失,应由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本院鉴于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确定其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赔偿25972.5元。因事故发生在肇事机动车×××号轻型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责任保险期间内,且其保额为1000000元,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被告***上述已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25972.5元应予理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797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