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嘉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万嘉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辖终213号
上诉人北京万嘉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东郊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3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万嘉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借款合同纠纷,应依据普通的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万嘉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东郊公司对于万嘉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郊公司系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万嘉公司向东郊公司偿还本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东郊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东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万嘉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万嘉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蔡 琳
书  记  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