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03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十堰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19)十仲裁字第00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容:一、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十堰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5021401.76元及利息。二、申请执行费236288元,案件受理费93721元由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十堰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303执3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涛
书记员  唐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