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6执保50号 申请人:***,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麻阳苗族自治县2017重要县乡道改造工程(第一批)项目(**-***公路、**公路兰里-羊**段)”中在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应付工程款***万元。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保单号123B****保函提供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有限责任公司处应付未领案涉工程款********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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