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民初118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第三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律师。
原告**与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自愿放弃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614.1元,减半收取计4280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 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舒 慧